2008年3月28日 星期五

開始寫論文-一些發想

演藝人員:show business對演藝人員來說不只是一份工作,藝人本身也是娛樂商品,更是生產各項娛樂商品的主要「材料或物件」,簡單的說,演藝人員不只是一個獨立個體的「人:human being」,更是一個「物:thingobject」,車展女郎show girl最容易被套上物化女性的批判,但如果單純將演藝人員視為構成產品的物件時,面對要行銷的對象「男性」選取最有吸引力的物件「美女」,就知道這是不得不然的結果,從另一個角度看,訴求「女性」的商品,卻很少用「帥哥」這樣的物件來行銷,才是真正的不平等,是因為女性消費者比較理智,還是物化「男性」還不夠普遍,反而值得探討。

藝人作為一個工作,以表演獲取演出酬勞,酬勞的給付標準「同工一定不同酬」、「因論酬」,這裡提到的功,包括事前支付的酬勞(廣告、公開表演的演出費),是依據甚麼樣的標準?事後的酬勞(版稅、分紅),又是怎麼訂定出每個基本單價?這些都是娛樂產業內非常複雜的協商與算計,買方與賣方參酌市場行情(這個行情也沒辦法公開查詢)協商出的結果,而市場的變動可以說是瞬息萬變(如藝人吸麻、陳冠希不雅照等),最後的酬勞當然更是機密,任何對媒體喊出的酬勞通常真實性都很低。在這樣一個資訊封閉的產業裡,人際關係、入行時間長短就左右了投資者掌握藝人酬勞的精準度。

不努力就不是蔡依林,不乾淨就不是王力宏,不難搞就不是言承旭,不神秘就不是金城武 ,不臭屁就不是周杰倫,不精準就不是梁朝偉,不四海就不是成龍….

藝人這個商品還有的獨特性,在於幾乎沒有兩樣商品完全一樣(就算是孿生,發展也有差異),越是獨特似乎越有價值,但也不能獨特過了頭不符合主流市場成了另類商品,越是大眾化似乎價值越低,但如果成為大眾化中最醒目的商品,又可以獲得廣大消費者的支持,所以藝人特質幾乎是天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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